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理学院的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二级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学院教学质量、科学技术研究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理学院各级领导应重视和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
教学实验室指以承担本科生实验教学任务为主的实验室。目前包括各级各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公共实验教学平台、专业实验室、科创实验室等。
科研实验室指以承担科研实验、研究生实验为主的实验室。包括南方农林资源研究中心、检测分析实验室、生物智造实验室和固废资源利用与碳循环实验室。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必须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要从理学院的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讲求实效,资源共享。做到仪器设备、实验用房、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是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大学生创新创业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是学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 根据理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编制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电子课件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八条 重视和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吸收学科发展、科研和教学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 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开展科学研究实验,开发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
第十条 实验室特别是有大型仪器设备的实验室,要对学生、教师和社会开放,积极开展校内协作和对外实验、测试、分析、计量、维修、研制加工、技术咨询、人员培训等社会服务,积极开展学术、技术等交流活动,提高实验室效益和学术、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安全卫生,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确保实验室的安全;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定期进行仪器设备检查,保证账、物、签完全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标定,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
第十二条 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积极开展实验技术研究和仪器设备的开发应用和自制,努力建设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
第三章 建设发展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纳入理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根据理学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验收、绩效考核等项目管理的程序,由理学院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目标、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建设。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与改造,要依据学院批准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教学实验室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部组织申报论证,科研实验室由科技与社会服务部组织申报论证,经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在制订计划时,不仅要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而且还要考虑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进行必要的目标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增添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认真调查研究,多方案设计比较,进行可行性论证,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效益最佳。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集资的方法,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特别要积极争取财政部、财政厅等上级部门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鼓励与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共建实验室。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中心)要通过整合,积极申报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科技创新平台或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实践教学基地、虚拟仿真实验项目(一流课程),并予以重点建设,以适应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基础教学实验室、公共实验教学平台、省级及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可根据需要实行学院直属的管理体制,科创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实行以二级教学单位二级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理学院由一位分院领导负责分管实验室工作。理学院综合办为实验室工作职能部门,协助分管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协调全院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理学院设立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由分管领导、各专业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全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人选由理学院提出,经理学院审定后,由理学院下文聘任。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中心)可下设若干个分室。各实验分室由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本分室的建设及全部物资的管理。在理学院实验室副院长的具体领导下,各类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团结一致。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实现网络化、科学化管理,运用信息技术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理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规章制度。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一切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和使用实验仪器设备、工具。
第二十五条 到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等工作,必须符合教学、科研的任务要求,经实验室统一安排后方可进行。使用实验仪器,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不得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资(如私人物品等)。任何人员不得在实验室留宿。实验室的仪器、试剂未经保管人员同意不准挪用,更不得占为己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保障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满足学生自主学习、探索学习和创新创业教育的要求。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适当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服务收入要按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发展建设。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学院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和材料、易耗品等物资供应和管理,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人员队伍
第三十条 实验室人员是理学院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基地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实验室管理的基本技术力量,是理学院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专兼职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聘请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和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经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相应专业高级职称人员担任理学院实验室副院长。
理学院实验室副院长的职责:
1.全面负责本实验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和领导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
2.拟订本实验室(中心)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财政部、财政厅和理学院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建设项目,编报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3.会同教学、科研负责人研究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审定或参与编制实验教学计划,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和电子课件,安排实验教学和科研实验任务。
4.贯彻上级和理学院的规章制度,制订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和科学管理,完成实验室的各项工作任务,提高实验室的投资效益。
5.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实验耗材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检查实验教学和科研实验的进展,提高实验质量;督促实验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活动。
6.制订并贯彻各类实验室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实验室(中心)人员的聘任、工作安排、进修培训和考核、奖惩。
7.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开展总结、评比、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和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8.完成学院和理学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任务,由实验室副院长根据学院和理学院的工作目标,结合本实验室(中心)的具体情况和业务要求进行确定。具体工作内容划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基础性工作。是实验室每个人员的基本任务和责任,应贯穿于整个实验室工作的始终,主要包括:仪器设备、家具的日常管理;实验室安全、环保和卫生的管理以及实验室文件、资料和技术档案的管理等。
2.专项性工作。是实验室工作的核心内容,体现实验室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反映实验室工作的特点与内涵,主要包括:教学计划内、外的实验任务,各类实验项目的运行管理,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及日常维护,实验室建设的相关工作等。
3.提高性工作。即在完成前两方面工作的基础上,对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的应用及开放共享等进行总结、归纳、研究和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果,或主持相关研究项目,发表相关研究论文,获得相关奖励等。
第三十四条 科学定编,合理设岗,实行实验室人员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评聘、级别晋升,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学院人事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业务学习和专业技能培训,开展学术研讨,不断提高实验室人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鼓励和倡导实验室人员广泛调研,开阔视野,加强研究,发表论文,对管理模式和实验技术进行改革和探索,提高实验室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实验室(中心)主任、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仪器设备保管员等主要岗位人员的调动、更换(包括学院内部的调岗)或调离、退休,必须首先确定接替人员,并认真办理物资清点移交工作后,方可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超净等工作的实验室人员,要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并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营养保健规定,发足保健津贴,保障其享受应有的劳保待遇。
第六章 安全环保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仪器设备安全、水电安全、安全检查、安全设施、安全教育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理学院建立学院、各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三级安全管理体系,实行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环保检查和管理;各部门要分工协同加强安全检查、监管和考核。具体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要加强对危险源的常规检查,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安全用电、危化品与防护品存用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反映解决。
第四十一条 各实验室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规,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放射性物质,保证人身及设备安全,不造成环境污染。
第四十二条 根据各自实验室的特点建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每学年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若不幸发生安全事故,要正确应对,积极、科学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事故处理“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实验室,应把安全风险评估与审核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对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实验项目要事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明确标识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报学院职能部门备案。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四十四条 对各实验室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分为日常检查考核和年度运行考核,结果作为管理单位及责任人考核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部负责对教学实验室,科技与社会服务部负责对科研实验室的建设成效、设备管理及效能发挥进行考核,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日常安全运行、设备维护维修检查考核,重点检查考核实验室利用率、环境建设、安全卫生和设备完好率等。
第四十六条 上级部门有考核要求的省级及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中心、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等平台,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开展建设和考评。
第四十七条 对实验室责任人的考核评价,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四十八条 定期组织检查、总结、评比和交流实验室工作的先进经验。开展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根据理学院及上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理学院负责解释。

